外籍看護
外勞看護
申辦條件
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需具有下列任一文件:(95.01.01起適用)
一. 領有殘障手冊,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等級以上者。
特定身心障礙項目【殘障手冊類別】:豁免Extra比率之附加就業安定費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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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平衡機能障礙 | 7.先天代謝異常 |
2.智能障礙 | 8.其他先天缺陷 |
3.植物人 | 9.精神病 |
4.失智症 | 10.肢體障礙(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;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,不在此限) |
5.自閉症 | 11.罕見疾病(限運動神經元疾病;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,不在此限) |
6.染色體異常 | 12.多重障礙 (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) |
二. 年齡未滿八十歲,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,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。
三. 年齡滿八十歲以上,經依前款專業評估,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。
四. 年齡滿八十五歲以上,經依前款專業評估,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。
增聘外籍家庭看護工之條件
1. 植物人。
2. 巴氏量表評分為零分,且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。(被看護人具以上條件之一者,得聘僱兩名外籍家庭看護工日夜輪流照護。)
申請人資格
1. 被看護人之配偶。
2. 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,如祖父母、父母、子女、孫子女等。
3. 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,如兄弟、叔侄等。
4. 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,如婆媳、翁婿、祖父母與孫媳婦(女婿)等。
5. 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,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。
應備文件
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應備文件
1.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、戶口名簿影本。
2. 被看護人身份證影本、戶口名簿影本。
3. 被看護人病症暨失能診斷書影本。